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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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73號原告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洪國浩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猷章 會計師即豐申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提起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6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