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湧森 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呂典樺附表:
㈠聲請人之雙親張秋桂、林盛長之民國104、105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聲請人及其雙親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資料。
㈢聲請人及其雙親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轉帳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印自105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㈣聲請人及其雙親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
,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㈤列表說明以聲請人及其雙親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
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㈥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自105年1月1日起迄今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詳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伙食
、交通、勞健保、電話等)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請就各項支出分別提列(包含數額及計算方法),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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