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二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群傑
許卓敬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裁定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起,再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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