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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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二號
被告丙○○
甲○○共同指定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五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六月五日均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年八月五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陳炳彰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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