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易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六八號
再審原告甲○○
乙○○再審被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參佰參拾伍萬捌仟伍佰零壹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參拾柒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劉清景法官陳駿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