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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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盜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群傑律師
許卓敏律師本院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認為被告所犯為最低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僅犯嫌重大,且其所涉案件非止一起,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裁定予以羈押,並因被告另稱患有精神疾病,本院著予送請精神鑑定,嗣又延長羈押在案。
二、今因本件尚未審理終結,且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前項應予羈押情形依舊存在,又被告經本院送請臺北市立療養院進行精神鑑定,嗣獲函覆鑑定結果,被告並無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情形,依照前開說明,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