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雷雯華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