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常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一四號
上訴人甲○○
高慧敏 被上訴人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國貴 右當事人間因撤銷股東常會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請被上訴人提出公司章程第十二條歷次修正之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張劍男~B2法官蘇芹英~B3法官詹文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B書記官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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