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九二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 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元。㈢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及發回前本院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及發回前本院前審)提出者外,補提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㈠聲明:駁回上訴。㈡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及發回前本院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及發回前本院前審)提出者外,補提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__等情,因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__之判決。被上訴人則以__等語,資為抗辯。
二、查
三、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__,為不足採,被上訴人抗辯__尚屬可信。是則上訴人執此主張被上訴人應__云云,自屬無據。從而,上訴人主張本於(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__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十一庭~B1審判長法官吳景源~B2法官連正義~B3法官滕允潔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林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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