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246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 律師複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
郭廷宇 被告甲○○
己○○乙○○戊○○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地目建、面積183平方公尺土地,應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6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所有;編號B部分面積4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丙○○所有;編號C部分面積1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己○○所有;編號D部分面積1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所有;編號E部分面積1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戊○○所有;編號F部分面積4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甲○○所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皆經合法通知,被告甲○○、己○○、乙○○、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地目建、面積183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對於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特約,且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對於分割方法迄今仍未能達成協議。為此,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將系爭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到場則陳稱:同意將系爭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等語;另被告甲○○、己○○、乙○○、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共有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共有人又無不分割之特約,惟對於分割方法迄未能達成協議之事實,已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堪予採信。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次查,系爭土地東臨台南市○○路,西臨約二米私設道路,其餘二面與他人土地相鄰,其上坐落有門牌台南市○區○○路○○○號3樓加強磚樓房(稅籍:庚○○)、鐵皮屋、磚瓦造平房及門牌台南市○區○○路○○○巷○號2樓加強磚樓房(稅籍:甲○○)等建物,此有本院民國95年9月27日勘驗筆錄及台南市稅捐稽徵處95年10月11日函附卷可稽,且經本院囑託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製有複丈成果圖在卷足按。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地形、臨路情形、交通狀況、使用現況、兩造意願及其未來發展性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法,符合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且足使各共有人分得之部分均能面臨道路作合乎經濟效益之使用,堪予採之。
㈢、從而,本件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規定,將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6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所有;編號B部分面積4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丙○○所有;編號C部分面積1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己○○所有;編號D部分面積1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所有;編號E部分面積1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戊○○所有;編號F部分面積4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甲○○所有。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附表┌───────┬─────────────┬────┐│共有人│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備註│├───────┼─────────────┼────┤│甲○○│1/4││├───────┼─────────────┼────┤│己○○│1/12││├───────┼─────────────┼────┤│乙○○│1/12││├───────┼─────────────┼────┤│戊○○│1/12││├───────┼─────────────┼────┤│丙○○│1/4││├───────┼─────────────┼────┤│庚○○│1/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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