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5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偽造「 陳文吉 」署押共陸拾伍枚(含簽名拾伍枚及捺指印伍拾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犯贓物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緝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復於9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冒用其兄「陳文吉」之名義應訊),經本院以90年度重簡字第3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以91年度聲字第842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91年11月20日(期間含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15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於92年6月3日,應予更正)刑期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96年2月26日凌晨0時50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與溪尾街口附近,因竊盜案件(所涉犯竊盜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66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並以96年度簡字第1366號裁定將被告「陳文吉」更正為「甲○○」),為警查獲後,其為脫免刑責,竟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訊問時,冒用其兄「陳文吉」之名義應訊,並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接續在如附表所示處,偽造「陳文吉」簽名15枚及捺印30枚,足以聲損害於陳文吉及司法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陳文吉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5月29日刑紋字第0960075133號鑑驗書。
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96年2月26日調查筆
錄、逮捕通知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口卡片、查獲竊盜案相片、指紋卡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2月26日訊問筆錄。
三、查被告甲○○於96年2月26日為警查獲後,接續多次偽造「陳文吉」之簽名及按捺指印於如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之文件處,足以使被害人陳文吉有受刑事追訴之危險,且妨害司法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核其所為係犯刑法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其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之文書上偽造「陳文吉」之簽名及按捺指印多次,從客觀上觀察係於同一刑事案件中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時間密切接近接續地侵害同一法益,且被告於冒名應訊時,主觀上應自始至終認為其在偵查的各階段中各個偽造署押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份,接續而完成整個犯罪,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故各接續偽造署押之舉動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就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8號所示處上偽造「陳文吉」署押之犯行予以起訴,惟該部分與已起訴之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亦有冒用其兄陳文吉之名義應訊、其犯罪之動機在規避刑責、犯罪對被害人及司法機關偵查犯罪正確性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又查,被告為上開偽造署押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經核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刑如主所示之減得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如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偽造之「陳文吉」署押共65枚(含簽名15枚、捺指印50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偽造「陳文吉」署押所在之文件處│偽造「陳文吉」署押數│卷附處│├──┼───────────────┼──────────┼────────┤│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簽名4枚、捺指印8枚│96速偵字524號偵│││出所96年2月26日調查筆錄、筆錄││查卷第4、5、7│││紙張騎縫處││頁│├──┼───────────────┼──────────┼────────┤│二│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逮捕通│簽名1枚、捺指印1枚│96速偵字524號偵│││知書之「被通知人通知方式」欄││查卷第8頁│├──┼───────────────┼──────────┼────────┤│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簽名2枚、捺指印8枚│96速偵字524號偵│││錄之「受執行人」欄、筆錄紙張騎││查卷第10至12頁│││縫處│││├──┼───────────────┼──────────┼────────┤│四│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簽名2枚、捺指印5枚│96速偵字524號偵│││品目錄表之「所有人、持有人、保││查卷第13頁│││管人」欄│││├──┼───────────────┼──────────┼────────┤│五│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捺指印3枚│96速偵字524號偵│││品收據││查卷第14頁│├──┼───────────────┼──────────┼────────┤│六│口卡片│簽名3枚、捺指印3枚│96速偵字524號偵│││││查卷第15頁│├──┼───────────────┼──────────┼────────┤│七│查獲竊盜案相片│簽名2枚、捺指印2枚│96速偵字524號偵│││││查卷第17、18頁│├──┼───────────────┼──────────┼────────┤│八│96年2月26日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捺指印20枚│96速偵字524號偵│││三重分局製作標示身分為「陳文吉││查卷第21-1頁│││」(單位代碼3434號)之指紋卡片│││├──┼───────────────┼──────────┼────────┤│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2月│簽名1枚│96速偵字524號偵│││26日訊問筆錄之「受訊問人」欄││查卷第23頁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