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亦有該等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與情節、各罪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侵害法益之異同、所犯之罪數、前科素行,及實現刑罰經濟功能之相關刑事政策、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6罪)犯罪日期110年11月16日110年11月13日(共5次)110年11月6日(共2次)110年11月16日(共11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0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7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7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53、34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714號111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3日111年11月15日111年1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714號111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6日111年12月13日112年1月3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否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23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1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5號(編號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過失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6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交簡上字第317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交簡上字第31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1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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