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二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五一0九四─九││壹│壹仟││├─┼───────────────┼──────────────┼────┼───┼─────┼───┤│2│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五一0九五─四││壹│壹仟││├─┼───────────────┼──────────────┼────┼───┼─────┼───┤│3│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五一0九六─0││壹│壹仟││├─┼───────────────┼──────────────┼────┼───┼─────┼───┤│4│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五一0九七─六││壹│壹仟││├─┼───────────────┼──────────────┼────┼───┼─────┼───┤│5│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五一0九八─一││壹│壹仟││├─┼───────────────┼──────────────┼────┼───┼─────┼───┤│6│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五一0九九─七││壹│壹仟││├─┼───────────────┼──────────────┼────┼───┼─────┼───┤│7│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五一一00─三││壹│壹仟││├─┼───────────────┼──────────────┼────┼───┼─────┼───┤│8│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二0九七─八││壹│貳佰伍拾貳││├─┼───────────────┼──────────────┼────┼───┼─────┼───┤│9│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二八八二─六││壹│捌拾肆││├─┼───────────────┼──────────────┼────┼───┼─────┼───┤│0│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三六六九─六││壹│伍拾陸│││1│││││││├─┼───────────────┼──────────────┼────┼───┼─────┼───┤│1│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一00七三─六││壹│壹仟│││1│││││││├─┼───────────────┼──────────────┼────┼───┼─────┼───┤│2│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一00七四─二││壹│壹仟│││1│││││││├─┼───────────────┼──────────────┼────┼───┼─────┼───┤│3│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四0七六─0││壹│伍佰零陸│││1│││││││├─┼───────────────┼──────────────┼────┼───┼─────┼───┤│4│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四九二九─六││壹│肆佰肆拾│││1│││││肆││├─┼───────────────┼──────────────┼────┼───┼─────┼───┤│5│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一三五五六二─九││壹│壹仟│││1│││││││├─┼───────────────┼──────────────┼────┼───┼─────┼───┤│6│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六二四0─四││壹│肆佰肆拾│││1│││││捌││├─┼───────────────┼──────────────┼────┼───┼─────┼───┤│7│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七二二三─三││壹│陸佰貳拾│││1│││││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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