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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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十二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犯傷害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十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傷害罪,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後,已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則其所犯首開之傷害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