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О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四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明知扣案之魔女的條件VCD八片,係不詳年籍自稱「 莊俊傑 」之外務員,未經乙○○○股份有限公司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意圖營利,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某日,以不詳價格販入後,隨即陳列在其為負責人設於台南縣佳里平路四三三號星辰雨書坊內,以每片VCD雷射光碟片新台幣十元至二十元之價格,出租予不特定人,並以之為常業。嗣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前揭魔女的條件VCD八片。因認被告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屬常業犯,而認其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嫌,惟查被告雖係開設星辰雨書坊,然其辯稱:該書坊主要是以出租小說、漫畫為主,是八十八年七月開始才有做VCD之出租等語,此乃告訴代理人 楊棨富 到庭所不否認者。再查: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被告為警查獲時,僅在店內查扣有魔女的條件VCD八片,從其數量上觀之,亦可知被告顯非賴此維生,尚難以此遽認其有常業之犯行,是公訴人認係常業犯,容有未洽。故被告應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而涉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臻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若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