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中志 相對人 呂鴻棋 債務人 黃潔妤
王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潔妤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587萬元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包括借款、票據、透支、保證、墊款、信用卡契約之清償,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於106年11月28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呂鴻棋。又債務人黃潔妤邀同債務人王建文為保證人,於104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489萬元,約定期限20年,實際撥款日為104年9月11日,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以年息百分之1.9計付,經分期攤還後尚欠4,775,141元,並約定如逾期繳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又上開借款繳息至107年3月11日止不再付息,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擔保放款借據條款第17條規定,債務人等已喪失其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任憑聲請人處分擔保品抵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借戶明細資料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為證。又債務人黃潔妤固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呂鴻棋,依首揭規定,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院於107年12月6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呂鴻棋及債務人黃潔妤、王建文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相對人、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呂鴻棋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四、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依前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李惠穎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6號財產所有人:呂鴻棋│├─┬───────────────────────┬─┬─────┬───────┬───────┤│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金門縣○○○鎮○○○段│892││1334.05│100000分之3163│││├───┼────┴───────┴──────┴─┴─────┴───────┴───────┤││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備考│││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料及房││建築材料及用││││號│││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1092│金門縣金湖鎮湖│集合住│一層:42.03│陽台:│全部│││││前892地號土地│宅、鋼│地下一層:27.23│面積5.68平方││││││--------------│筋混凝│合計:69.26│公尺││││││金門縣金湖鎮市│土造、││雨遮:││││││港一路260號│3層││面積0.70平方│││││││││公尺││││├──┼───────┴───┴───────────┴──────┴─────┴───────┤││備考│共有部分:湖前段1110建號,面積752.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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