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93號聲請人 林興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800│├──┼───────────┼────────┼──┼──┤│0002│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80│├──┼───────────┼────────┼──┼──┤│0003│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35│├──┼───────────┼────────┼──┼──┤│0004│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