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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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92號聲請人 鄭淑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92-92-NX-0000000-0│1│250│├──┼──────────┼──────────┼──┼──┤│0002│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92-93-NX-0000000-0│1│5│├──┼──────────┼──────────┼──┼──┤│0003│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92-93-NX-0000000-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