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66號聲請人 張令倩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未提出張令倩委任 吳家麟 之授權書正本,請提出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溫哥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所出具之授權書正本,待本院核對後再行發還。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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