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被告星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宇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原證五即景德法律事務所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律師函之郵件收件回執。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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