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保證後,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以該受刑人已經逃匿致無法執行,自應依法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政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韓經綸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