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二五八號
原告協新發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零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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