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2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明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龍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本院判決全部敗訴,前述建物111年度課稅總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3萬2,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萬6,150元(計算式:33萬2,300元÷2=16萬6,15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