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584號

上訴人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玉玲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8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96,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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