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甲○○
丁○○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庚○○被告己○○
丙○○戊○○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法官蕭錦鍾
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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