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3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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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九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七八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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