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
薛梁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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