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八七號上訴人地○○○訴訟代理人天○○送達代收人天○○上訴人庚○○
A○○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右二人共同
蘇正信 律師右二人共同
楊清安 律師右二人共同
蔡弘琳 律師視同上訴人宇○○住台南縣永康市○○○路○○號訴訟代理人黃○○住臺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視同上訴人玄○○住台南縣永康市○○○路○○○巷○○號
亥○○住台南縣永康市○○街○○○巷○弄○號癸○○○住台南縣永康市○○○路○○○巷○號丁○○住嘉義市○○路八之九號丙○○住台南縣永康市○○○路○○號己○○住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戊○○住台南縣永康市○○○路○○○巷○號宙○○住高雄市○○區○○路○○○號九樓(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寅○○住台南縣永康市○○街○○○號子○○住台南市○區○○街○○巷○○號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辰○○○住台南市○○路○○巷○○弄○○號視同上訴人乙○○住南投縣○○鄉○○村○○路○○號
壬○○住台南市○區○○路一段一六○號午○○住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未○○住台南縣永康市○○街○○○巷○號申○○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五之一號巳○○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五樓陳寶戌○○住台南縣永康市○○街○○○巷○號之十三兼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酉○○住台南縣永康市○○街○○○巷○弄○○號視同上訴人丑○○住台南縣永康市○○街○○○巷○○號
卯○○住台南縣永康市○○街○○○巷○○號酉○○住台南縣永康市○○街○○○巷○弄○○號黃○○住臺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被上訴人甲○○住台南縣永康市○○街○○○號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複代理人辛○○住臺南市○○路○段○○號五樓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住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視同上訴人宙○○、巳○○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