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0一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江泰章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