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IVX6Q6L10T30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有三││台│0│臺│││同│同│││用│期年││中│8│中│上9││││││毒│徒一│9│地│偵5│高│0││││││品│刑月││檢│2│分│訴1││上│上││││││署│1│院│1│││││├──┼──┼────┼──┼─────┼─┼───┼────┼─┼───┼────┤│吸│有四││台│投│臺│││同│同│││用│期月││中│少0│中│6││││││麻│徒│28│地│連1│高│訴1││││4││藥│刑││檢│偵│分│2││上│上││││││署││院│2│││││├──┼──┼────┼──┼─────┼─┼───┼────┼─┼───┼────┤│販│有三││同│同│臺│││同│同│││賣│期年││││中│上7││││││麻│徒六│29│││高│1│67│││6││藥│刑月││右│右│分│訴7││上│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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