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4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鄭春安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4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07年4月10日上午09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通 譯 邱惠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
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杰瑞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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