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名冠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冠材料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2,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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