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崇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符合定應執行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崇益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崇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崇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同一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更正為「否」,犯罪日期更正為「101.12.26上午11時」),並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63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受刑人向檢察官表示選擇「全部符合數罪併罰要件之案件,請求定應執行刑」等情,有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無違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