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13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筠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958元,應
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
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