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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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0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麗娟
複 代理人  林昱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柳春明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
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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