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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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0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麗娟
複 代理人 林昱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柳春明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
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