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25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被 告 陳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463元,及從民國108年9月5
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895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從出廠日99年7月到本件車禍發
生時即106年9月4日,事故時汽車已逾5年耐用年限,依
平均法,以汽車出廠後第5年折舊後的殘值作為修繕零件的
殘餘價值。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4捨5
入)未稅零件殘價:零件費用2,175元,於使用5年後之殘
價為363元【計算式:2,175/(5+1)≒363】。鈑金費用
3,100元及塗裝費用12,000元加上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的價
值363元,原告可以請求的費用合計是15,46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