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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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13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鐘健瑋
代 理 人 王可文 律師
代 理 人 吳勇君 律師
代 理 人 周廷威 律師
複代理人 劉羽芯 律師
被 告 劉偉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偉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