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86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王國全 (歿)生前最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全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
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國全業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死亡,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
終了,自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文衍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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