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8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複 代理人 俞欣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銘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捌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