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8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複 代理人  俞欣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銘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捌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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