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180號
原 告 余孟奇
訴訟代理人 余許麗娟
原 告 朱武憲
訴訟代理人 許麗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文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余孟奇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8萬0,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原
告朱武憲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則核定為18萬0,12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