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180號
原   告  余孟奇
訴訟代理人  余許麗娟
原   告  朱武憲
訴訟代理人  許麗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文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余孟奇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8萬0,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原
告朱武憲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則核定為18萬0,12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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