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順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順德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

                   

                   法 官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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