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聲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郭正元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431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95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70號),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有罪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始應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是行人被撞,受傷程度也較大,而對方受傷是因撞到聲請人自己跌倒受傷,為何他與聲請人均判處一樣重之刑,確定判決量刑過重,因此聲請再審。
三、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郭正元對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431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泛指確定判決量刑過重,聲請內容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再審事由無一相符。再審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許永煌
法 官雷淑雯
法 官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