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交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聲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郭正元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431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95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70號),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有罪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始應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是行人被撞,受傷程度也較大,而對方受傷是因撞到聲請人自己跌倒受傷,為何他與聲請人均判處一樣重之刑,確定判決量刑過重,因此聲請再審。

三、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郭正元對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431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泛指確定判決量刑過重,聲請內容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再審事由無一相符。再審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許永煌

法 官雷淑雯

法 官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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