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小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字第6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 劉純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千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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