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字第6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 劉純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千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