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凱撒生活園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232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被告為原告所管理之門牌號碼:臺中縣○○鄉○○路
○段2之20號「凱撒生活園邸」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有按期
繳納管理費之義務。依凱撒生活園邸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大
會會議紀錄議題第二案決定,管理費每月每坪調高10元(原
為30元/坪調整至40元/坪)。詎被告未依規約繳納管理費,
被告自89年1月起至92年12月止,共積欠52,232元,屢經催
討,不獲置理。訴外人 黃錫卿 雖於93年3月份繳清管理費,
但因黃錫卿與被告有買賣糾紛,黃錫卿即向原告聲稱其非區
分所有權人,原告遂於93年11月返還管理費予黃錫卿。為此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住戶規約之規定,請求被告
如數給付等語。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予假執
行。
㈡陳述:被告原將所有臺中縣○○鄉○○路○段2之22號4樓之1
號之房屋於92年12月12日出售予訴外人黃錫卿,並由黃錫卿
於買賣總價款中扣除67,505元,其中52,232元為預備繳清管
理費之用,為求慎重起見,被告之父丙○○乃於93年3月間
親自前往原告管委會,經 陳珠惠 總幹事當面告知戶別4L1積
欠之管理費已由黃錫卿一次繳清,並開立收據(號碼000000
00),該筆管理費亦已入帳,故被告應已繳清管理費等語。
三、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原積欠被告自89年1月至92年12月之管理費,共計52,23
2元。
㈡訴外人黃錫卿於93年3月15日為被告繳納管理費52,232元,
原告受領上開管理費並入帳,並開立收據(號碼00000000
)。
㈢兩造均對全案卷證不爭執。
㈣原告於94年12月間退還由黃錫卿已繳納之管理費予黃錫卿。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管理費未繳明細表、存證信函
、異動索引、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第六屆區分所
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第十三屆98年6月份委員會會議記錄
、申請書、現金支出傳票、申請單各1件為證,惟被告以前
詞置辯。
㈡按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
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此固為民法第311條
第1項明文規定。本件被告抗辯,其積欠原告之管理費用已
由訴外人黃錫卿清償,原告為此開立收據(號碼00000000)
,並將上開款項入帳,故被告業已繳清所積欠之管理費云云
。查,本件被告所積欠原告之管理費用業經第三人黃錫卿清
償,且無兩造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有第三人清償之事
由,故黃錫卿於93年3月15日為被告之利益清償被告積欠之
管理費52,232元業已發生清償之效力,此亦有被告提出之住
戶意見反應專業處理報告附卷可稽。故被告抗辯,自屬可採
。至原告嗣後因黃錫卿主張其與被告有買賣糾紛之情事,而
請求原告退還其為被告利益清償之管理費,原告亦應黃錫卿
之請求而返還管理費,並不影響本院對於被告已繳納管理費
事實之認定,於此敘明。
㈢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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