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住臺南市.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72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3月23日17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六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著振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