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5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明斌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566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3月23日17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及按如附表一、
二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一、
二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著振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著振
附表一:被告承租臺南縣○○鄉○○段○○○○○○○號積欠之租金
┌──┬──────────┬─────────┬──────┬────────────┐
│期數│積欠租金期間│積欠金額(新臺幣)│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一│97.07.01~97.12.31│4,644元│98.01.01│按月加計千分之5,最高以│
├──┼──────────┼─────────┼──────┤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核計。│
│二│98.01.01~98.06.30│4,644元│98.07.01││
├──┼──────────┼─────────┼──────┴────────────┤
│總計││9,288元││
└──┴──────────┴─────────┴───────────────────┘
附表二:被告承租臺南縣○○鄉○○段○○○○○○○號積欠之租金
┌──┬──────────┬─────────┬──────┬───────────────┐
│期數│積欠租金期間│積欠金額(新臺幣)│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一│95.07.01~95.12.31│11,538元│96.01.01│1.96.12.31前按逾期繳納未滿一個│
├──┼──────────┼─────────┼──────┤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2,逾│
│二│96.01.01~96.06.30│12,144元│96.07.01│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者,每逾一│
├──┼──────────┼─────────┼──────┤個月,照欠額加收百分之5,最│
│三│96.07.01~96.12.31│12,144元│97.01.01│高以欠額之一倍為限核計。│
├──┼──────────┼─────────┼──────┤2.97.1.1起按月加計千分之5,最│
│四│97.01.01~97.06.30│12,144元│97.07.01│高以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核計。│
├──┼──────────┼─────────┼──────┤3.若依1.核計於96.12.31前已逾百│
│五│97.07.01~97.12.31│12,144元│98.01.01│分之30者,不再加計,未達百分│
├──┼──────────┼─────────┼──────┤之30者,另依2.加計至百分之30│
│六│98.01.01~98.06.30│12,144元│98.07.01│為限。│
││││││
├──┼──────────┼─────────┼──────┴───────────────┤
│總計││72,2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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