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96號
原 告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送達代收人 翁芷婷
被 告 胡文章
賴素秋
上列一人
輔 佐 人 黃俊穎 住台南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2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