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96號
原   告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送達代收人  翁芷婷
被   告  胡文章
       賴素秋
上列一人
輔 佐 人  黃俊穎   住台南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2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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