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家聲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抗字第32號抗告人 賴孟宏 相對人 賴許軟 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106年度家救字第5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實有財產,有房屋價值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上,另參閱原審案件概述單及審查表,本件關於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賴許軟資料無誤,但此非母親賴許軟所委託,因其神智不清已無法為法律行為;證人 賴孟達 確實扶養母親,但是抗告人也有出錢,抗告人在母親住院一年多時間有借錢拿出3千元給母親使用,之前也曾經給過母親數百元,母親有錢,但是被借出來花光。請依法查明並廢棄原裁定,願負擔程序及抗告費用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以:相對人年事已高疾病纏身,自民國105年6月28日起入住「仁美庭園護理之家」由專人負責照顧,而為支付醫藥費及護理之家安養費用,相對人遂以名下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巷○○○弄○○號建物向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借款,然因無力還款及支付借款利息,相對人遂於106年6月20日將該房地出售訴外人以清償積欠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相對人已無該房地且無其他財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聲明:抗告駁回;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是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經分會審查符合無資力之要件,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除另有反證外,已毋庸再審酌,應准予訴訟救助,藉以簡省法院之調查程序,並可強化法院訴訟救助之功能,減輕基金會經費之負擔。
四、查相對人主張其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54號),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賴許軟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賴許軟之民事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又相對人財產不足生活,尚須負擔高額照護費用,其以抗告人賴孟宏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而起訴請求抗告人支付扶養費用;另經證人賴孟達到庭具結證述略以:「(問:你母親何時入住仁美之家?原因?)差不多是去年3月份。大腸開刀在醫院住院,要出院沒有人照顧,所以去療養院。」、「(問:媽媽住院前跟誰住?)跟我住。」、「(問:母親跟你同住的時間有多長?經濟何人負擔)將近16年。經濟都靠我。」、「(問:你沒有工作如何養活母親?)打零工。」、「(問:法扶案件是你幫忙聲請的嗎?)是。因為抗告人有義務要負擔五分之一的費用。」、「(問:母親賴許軟知道本案嗎?是否請你幫忙處理?有否授權)知道。應該算是。有。」、「(問:母親名下有不動產嗎?)去年已賣掉。因為之前跟銀行貸款還有醫藥費等,將房屋賣掉後,錢還銀行及醫藥費就沒有錢了。」等語明確,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衡酌兩造陳述、證人證詞及相關事證,相對人既經法律扶助基會審查符合無資力之要件,且抗告人亦無提供反證足認該基金會審查不當,或有於該基金會審查後新增之財產而認並不符合無資力要件等情,是依上揭說明,原審准予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王美惠
法官黃楹榆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出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