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典謀
林應龍 林順雄 林均霈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靜幸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典謀、林應龍、林順雄、林均霈(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致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2,57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4,7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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