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90號
原   告  柳淑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舜天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所提訴
狀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訴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求法
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及訴訟標的(按:訴訟標的係原告請
求法院予以審判之實體法律關係),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對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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